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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2-06-22      点击次数:831
  6月1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 、厅长郎文荣,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杜归真参加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骆莉莉主持。人民日报经济周刊、中新社、浙江日报、浙江卫视等20余家主流媒体参加会议。
 
  会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尹林副主任委员指出,《条例》已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条例》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具有浙江特色。
 
  在媒体提问环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 、厅长郎文荣,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杜归真分别就媒体记者关于《条例》的特点、浙江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条例》中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解读、关于污染防治创新性规定、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理念以及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举措等一系列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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